空之探究-四 空之發展與類集

四 空之發展與類集

『般若經』以超越名、相、分別的涅槃,也就是釋迦如來的自證為根本立場。依此來觀一切法,有為與無為不二,生死與涅槃不二,一切是無二無別,「絕諸戲論」。以此來化導,就不如釋尊那樣的教化,不從無常、苦入手,而直從空、無相、無願等入門,這是「大乘佛法」──『般若經』的特色。表示這一內容的,如上文引述,有空、無相、無願、不起、不生、無所有、遠離、寂靜、如、法界、實際等種種異名,而『般若經』所獨到發揚的,是空──一切法空。本來,『般若經』不是非說「空」不可的,如『金剛般若波羅蜜經』,全經但說「無相」,竟沒有一個「空」字。被推定為「原始般若」的,『道行般若經』的「道行品」,也沒有說到「空」,只說「離」、「無所有」、「無生」、「無性」、「不可得」等。

「下本般若」說到了「空」,起初說:「以空法住般若波羅蜜」。什麼是「安住空法」?經上說:不住一切法;不住一切法的常與無常,樂與苦,淨與不淨,我與無我,空與不空(1) (「中本般若」更不住寂滅與不寂滅,遠離與不遠離)。還有,須菩提Subhūti說:甚深法是隨順一切法的;是(甚深)法無障礙處,是法無生,是法無處[足跡]。諸天子聽了,讚歎說:「長老須菩提為隨佛生;有所說法,皆為空故」(2)。「皆為空故」,玄奘譯為「一切皆與空相應故」。這可見經文所說的無障礙處,無生,無處,都與空相應,可說都是空義。還有,釋提桓因說:「須菩提!如(汝)所說者,皆因於空」(3)。「皆因於空」,是說須菩提安住空法,本著空的體悟而說法,所以一切(境)法,所行法,所得(果)法,得法者,都無所得。依據這幾則經文,及上所引法空性的種種異名,可知「下本般若」所說的,是在般若的實踐中,明甚深空性。甚深空性,經聽聞、思惟、觀察,而到達無生法忍的徹悟。

到了「中本般若」,有了進一步的發展,將種種空類集起來。「中本般若」是應該分為三分的,一、「前分」:經上說:「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相應,所謂空、無相、無作」。雖並舉三解脫門,卻更重視「空」,所以說:「是空相應,名為第一相應」。「於諸相應中為最第一相應,所謂空相應」(4)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二下──二二三上)說:

「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,習應七空,所謂:性空、自相空、諸法空、無所得空、無法空、有法空、無法有法空」。

「七空」,是「中本般若」所共說的,但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,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「第二分」、「第三分」,都沒有列舉七空的名目。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列舉了七空的名目:「內空、外空、有空、無空、近空、遠空、真空」(即勝義空)(5),又與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所說的不同。『放光』等沒有列舉名目,而列出名目的又彼此不同,那「七空」到底是那七種空呢?依經文來觀察,「七空」是總結上文的,如『放光般若經』說:「何謂七?上七事是也」(6)。上文說習應空,是別觀五蘊空,十二處空,十八界空,四諦空,十二緣起空,一切法(若有為、若無為)空,本性空。這就是「前分」所說的七空吧!

「中本般若」的「後分」,有十四種空的類集,如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三分」)卷五二三(大正七‧六八二中)說:

「菩薩摩訶薩安住般若波羅蜜多,觀內空內空性不可得,觀外空外空性不可得,觀內外空內外空性不可得,觀大空大空性不可得,觀空空空空性不可得,觀勝義空勝義空性不可得,觀有為空有為空性不可得,觀無為空無為空性不可得,觀畢竟空畢竟空性不可得,觀無際空無際空性不可得,觀無散空無散空性不可得,觀本性空本性空性不可得,觀相空相空性不可得,觀一切法空一切法空性不可得;是菩薩摩訶薩安住如是十四空中」。

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「二分本」,『放光般若經』,『摩訶般若經』,與「三分本」相當的經文,都明確的說到了「十四空」,這是以「一切法空」為最後的(7)。此外,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說到:「一切法以內空故空,外空故空,內外空故空,空空、(大空、第一義空)、有為空、無為空、畢竟空、無始空、散空、性空、一切法空、自相空故空」(8)。這也是十四空,但脫落了「大空」與「第一義空」。這是以「一切法空」在前,「自相空」在後的十四空。『大般若經』的「第二分」、「第三分」,也都是這樣的,只是簡略的說:「由內空故空,如是乃至(由自)相空故空」(9)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的「歎淨品」(屬於「中分」),也有以「自相空」為後的十四空;『大般若經』「第二分」相同(10)。但「第三分」與『放光般若經』都沒有。所以十四空是「後分」的類集,這是後來被移寫到「中分」去的。十四空的組集成立,為以後十六空,十八空,二十空的基礎。

十六空,是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「第三分」。在「中分」說明「大乘相」時,立十六空(「三分」處處說十六空)。十六空是:在十四空的最後「一切法空」下,加「無性空」與「無性自性空」(11)。但在「緣起品」的勸學般若中,十六空以下,又說「及所緣空、增上空等,無空等」(12),這是值得注意的。

十八空,是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「第二分」。在「中分」「大乘相」中,立十八空;這是在十六空中,插入了「不可得空」與「自性空」。同屬於「中本般若」的『摩訶般若經』,『放光般若經』,『光讚般若經』,也同樣的立十八空(13)。在勸學般若處,「第二分」立二十空(與「上本般若」同);『摩訶般若經』,也是十八空(14)。『放光般若經』中,脫落了「內外空」,「自相空」,「自性空」,「無性自性空」,僅有十四種空(15)。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在勸學中,卻提到了「內空」、「外空」、「內外空」、「空空」、「大空」、「究竟之空」[畢竟空]、「所有空」、「無有空」、「有為空」、「無為空」、「真空」[勝義空]、「無祠祀空」、「無因緣空」、「因緣空」、「自然相空」[自相空]、「一切法空」、「不可得空」、「無所有空」[無性空]、「自然空」[自性空]、「無形自然空」[無性自性空]、「因緣威神空」──二十一種空(16)。與十八空相比對,少了「無際空」、「散空」與「本性空」,卻又多出了「所有空」、「無有空」、「無祠祀空」、「無因緣空」、「因緣空」、「因緣威神空」。這一非常不同,可與「第三分」比較的,如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卷四七九(大正七‧四三〇下)說:

「通達內空、外空……無性自性空,及所緣空、增上空等,無空等」。

「第三分」所說的「所緣空」、「增上(緣)空」,與『光讚般若』的「因緣空」、「無因緣空」、「因緣威神空」,不是有類似的意義嗎!原來,在勸學般若中,這部分經文的次第,各種經本是這樣的(17):【圖片

   A     |  B     | C     | D     | E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+───────+──────+──────+─────
1.十八空    | 1.二十空   | 1.十四空  | 1.二十一空 | 1.十六空
2.四緣     | 3.四緣    |      |      | 2.所緣空等
3.(真)如等  | 2.真如等   | 2.如等   | 2.如來等  | 3.真如等

依此可見,在十八空下,應該是四緣,而『光讚般若』及「第三分」,卻把「因緣」、「所緣緣」、「增上緣」等,也誤作空的一項了。這一定是梵本傳寫的錯失,是不足為據的。至於「第三分」所說的「無空等」,那是十八空以外的,「有性空」、「無性空」、「自性空」、「他性空」的略舉。

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的「初分」(「上本般若」),對原有的「自相空」(或作「相空」或「自共相空」),分立為「自相空」與「共相空」──二空。原有的「散空」(或作「無散空」或「散無散空」),分立為「散空」與「無變異空」──二空。這樣,十八空就演化為二十空(18)。「中本般若」所有的七空,十四空,十六空,十八空,「上本般若」一律改寫為二十空,於是空性類集的演進過程,不再能明白了。現在,依玄奘所譯,將十四空,十六空,十八空,二十空的名目,對比如下:【圖片

   十四空 |十六空  |十八空  |二十空
   ────+─────+─────+───
   內空  |內空   |內空   |內空
   外空  |外空   |外空   |外空
   內外空 |內外空  |內外空  |內外空
   空空  |空空   |空空   |空空
   大空  |大空   |大空   |大空
   勝義空 |勝義空  |勝義空  |勝義空
   有為空 |有為空  |有為空  |有為空
   無為空 |無為空  |無為空  |無為空

   畢竟空 |畢竟空  |畢竟空  |畢竟空
   無際空 |無際空  |無際空  |無際空
   散空  |     |     |散空
       |     |散無散空 |
       |無散空  |     |無變異空
   本性空 |本性空  |本性空  |本性空
       |     |     |自相空
   自共相空|相空   |自共相空 |
       |     |     |共相空
   一切法空|一切法空 |一切法空 |一切法空
       |     |不可得空 |不可得空
       |無性空  |無性空  |無性空
       |     |自性空  |自性空
       |無性自性空|無性自性空|無性自性空

種種空的類集,部分從『阿含經』與阿毘曇論中來。如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立「六空」,『施設論』立「十種空」(19)。「六空」與「十空」的內容,就是「十四空」的前十二空,只少一「畢竟空」。所以,『般若經』是在一般的種種空以上,依般若法門,擴大類集而成種種空的。

「中本般若」列舉了十六空,十八空(「上本般若」舉二十空),這是從不同事義的觀察,以顯示一切皆空的。雖處處列舉種種空,但尋檢「中本般若」,一再提到的,「前分」(「序品」……「舌相品」)是:1.(本)「性空」,如說:「習應性空」。2.(自)「性空」,如說:「菩薩字性空」。3.「不可得空」,如說:「不可得空故,但以名字說」。4.「自相空」,如說:「入諸法自相空」。5.「一切法空」,如說:「習應一切諸法空」。6.「畢竟空」,如說:「畢竟空,不生慳心故,……不生癡心故」(20)。「中分」(「三假品」……「無盡品」)是:1.(本)「性空」,如說:「用性空智入諸法相」。2.「自相空」,如說:「自相空法中不應著」。3.「自性空」,如說:「一切法自性空故」。4.「畢竟空」,5.「無始空」,如說:「畢竟空、無始空故」。6.「無法有法空」(即無性自性空),如說:「般若波羅蜜,不為轉、不為還故出,無法有法空故」。7.「無法空」(即無性空),如說:「示佛世間無法空」(21)。「後分」(「攝五(度)品」以下)是:1.「自性空」,如說:「自性空,虛誑如野馬」。2.「自相空」,如說:「應行諸法自相空」。3.「畢竟空」,4.「無始空」,如說:「住二空中──畢竟空、無始空,為眾生說法」。5.(本)「性空」,如說:「觀一切法性空」。6.「不可得空」,如說:「空中空相不可得,須菩提!是名不可得空」。7.「一切法空」,如說:「得無所有法已,見一切法空」(22)。統觀「中本般若」全經,從不同事義以顯示空性,以「本性空」prakṛti-śūnyatā、「畢竟空」atyanta-śūnyatā、「自性空」svabhāva-śūnyatā、「自相空」svalakṣaṇa-śūnyatā,特別是自性空與自相空,應用得最為廣泛。「自性」svabhāva,是一一法的自體,相Lakṣaṇa是一一法的特相。所以知道有什麼法,一定是以「相」而知;從認識到的各各相,推定有不同的法,這就是以相知法。自性與自相,正是阿毘達磨的根本論題。「中本般若」說「自性空」與「自相空」(或作「相空」),又以自性與(自)相,作相互的觀察,而明自性與相的不可得,如經說(23)

1.「色離色性,……亦離色相。……相亦離相,性亦離性」。

2.「色離色自性,……亦離色相。……自性亦離自性,相亦離相;自性亦離相,相亦離自性」。

從列舉的種種空(有「離」、「淨」等異名),知道『般若經』所說,是依種種法,種種問題,而歸於超越名、相、分別的。

註解:

[註 26.001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五四〇中)。

[註 26.002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六(大正八‧五六二中)。

[註 26.003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九(大正八‧五七七上──中)。

[註 26.004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四上──下、二二五上)。

[註 26.005]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八(大正八‧一九九中二〇三上)。又卷九(大正八‧二〇四下)。

[註 26.006]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五下)。

[註 26.007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)卷四五九(大正七‧三二〇中──下)。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五(大正八‧一〇八中)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〇(大正八‧三六七中)。

[註 26.008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三(大正八‧三八七中)。

[註 26.009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)卷四六六(大正七‧三六〇上)。又(「第三分」)卷五二九(大正七‧七一三下)。

[註 26.010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二(大正八‧三〇七下)。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)卷四三六(大正七‧一九五中──下)。

[註 26.011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三分」)卷四八八(大正七‧四八〇中)。

[註 26.012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三分」)卷四七九(大正七‧四三〇下)。

[註 26.013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)卷四一三(大正七‧七三上)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五(大正八‧二五〇中)。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四(大正八‧二三上──中)。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六(大正八‧一八九中以下)。

[註 26.014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(卷四〇二(大正七‧八下)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二一九下)。

[註 26.015]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三上)。經中的「自性空」,是「本性空」的異譯。

[註 26.016]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一四九下──一五〇上)。

[註 26.017]A.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二一九下)。B.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)卷四〇二(大正七‧八下)。C.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三上──中)。D.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一四九下──一〇五上)。E.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三分」)卷四七九(大正七‧四三〇下)。

[註 26.018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初分」)卷五一(大正五‧二九〇下)。

[註 26.019]『舍利弗阿毘曇論』卷一六(大正二八‧六三三上)。『施設論』,見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八(大正二七‧三七上);又卷一〇四(大正二七‧五四〇上)。

[註 26.020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:1.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二下)。2.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一中)。3.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一下)。4.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三中)。5.卷一(大正八‧二二二下)。6.卷二(大正八‧二二九上)。以上並舉一為例;下二則也如此。

[註 26.021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:1.卷三(大正八‧二三六上)。2.卷四(大正八‧二四三中)。3.卷一一(大正八‧二九九上)。4.5.卷一二(大正八‧三〇七中)。6.卷一二(大正八‧三一一中)。7.卷一四(大正八‧三二六下)。

[註 26.022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:1.卷二一(大正八‧三六九中)。2.卷二一(大正八‧三七三下)。3.卷二三(大正八‧三八八上)。4.卷二四(大正八‧三九二中)。5.卷二五(大正八‧四〇二上)。6.卷二六(大正八‧四一〇上)。7.卷二六(大正八‧四一二上)。

[註 26.023] 1.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三(大正八‧二三六下)。2.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「第二分」)卷四〇九(大正七‧四九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