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-第三項 犍度部的不同名稱

第三項 犍度部的不同名稱

現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,各律使用的名稱,並不一致。《銅鍱律》二二章,都稱為「犍度」。《四分律》也稱為犍度,但末後二章,只說是「集法毘尼五百人」、「七百集法毘尼」。還有,被推定為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,也有「諸犍度」。《五分律》二一章,都稱為「法」dharma。《十誦律》也是稱為「法」的,如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;「雜誦」中有「比丘尼法」、「雜法」。但「調達事」是例外,是不稱「法」而稱為「事」vastu的。還有結集傳說的附錄部分──「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」、「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」,稱為「品」varga。與《十誦律》同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in的《根有律》,稱為「律事」、「律雜事」,一概都稱為「事」。正量部Saṃmatīya立「婆藪斗律」(事律),與《根有律》相同。在這些不同的部派中,《銅鍱律》稱為「犍度」,《五分律》稱為「法」,《根有律》稱為「事」,使用統一的名稱。《四分律》與《十誦律》,名稱不統一。『律藏之研究』,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,起初名稱是不統一的。「相應」、「律事」、「犍度」、「法」,混合使用。以同一名稱而貫徹全部,屬於再整理的時期(1);這是大致正確的結論!

這些名稱:並不起於犍度部分的分立,而早存在於犍度的母體──「摩得勒伽」mātṛkā時代。一、「法」:這是「摩得勒伽」第二分、第三分所用的名詞;內容為僧伽內部,僧伽與個人的所有規制。依「摩得勒伽」,而「布薩法」、「安居法」等,一類一類的集出,稱之為「法」,是最自然不過的。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《五分律》,說一切有部的『十誦律』,稱犍度部分為「法」,代表了該部早期的形態。然而「五百結集」、「七百結集」,並不是規章法制。而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破僧,不是法制,反而是法制的破壞。在這點上,《十誦律》不稱為「法」,顯然是更妥當的。而《五分律》也稱為「法」,就未免通泛了。

二、「事」:《銅鍱律》的〈七百犍度〉,說到「瞻波律事」(2)。「律事」Vinayavastu,是《根有律》與正量部廣泛使用的名稱。與《銅鍱律》「瞻波律事」相當的,《十誦律》作「瞻波國毘尼行法中」(3)。「毘尼行法」,決非「律事」的別譯。《十誦律》又說:「舍婆提國毘尼藥法中」(4);可見「行法」與「藥法」一樣,都是專名。「行法」應為Ācārā-Dharmaka的義譯,本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稱(如破戒、破威儀的分別,就是這樣)。「瞻波法」部分,古稱「瞻波行法」,可見「法」與「行法」,本沒有太大的差別,其後才演化為二類的。《銅鍱律》還有〈雜事犍度〉,「事」在《銅鍱律》中,是並不生疏的。說一切有部,起初是稱為「法」的,但逐漸使用「事」這一名稱。如《十誦律》是稱「法」的,但稍後成立的「調達事」,已稱為「事」;其他的也漸以「事」來代替他。《十誦律》的「優波離問」,是成立於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等以後的。在「問波羅提木叉」部分,已偶然的應用,如「盜事」、「殺事」、「妄語事」、「問十三事」、「問波夜提事」(5)。與此相當的『毘尼摩得勒伽』,在問「七法」、「八法」中,作「問受戒事」、「問布薩事」、「問俱舍彌事」、「問羯磨事」、「問覆藏僧殘事」等,而結名「優波離問事竟」(6)。依此可見,《十誦律》本稱為「法」,而在律學的傳流中,有以「事」代「法」的傾向。《根有律》就是一切稱為「事」的一派。大概「事」是通稱,一切都是適用的,這才取代了具有軌制意義的稱呼──「法」。

三、「犍度」:這是《銅鍱律》與《四分律》所用的。在「摩得勒伽」中,就有「犍度」一名;如分為「三聚」,三聚就是三犍度了。這是新起的名稱;從佛教聖典史去看,在西元前二世紀,『發智論』立八犍度。『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』,約西元一世紀作,立一四犍度。『識身足論』立六蘊(就是六犍度)。這是西元前二世紀以來的風尚。『銅鍱部』與『法藏部』(銅鍱部以本上座部、分別說部自居,不合史實)的成立,也在那個時代──西元二世紀。因部派獨立,而對僧制的類集,重為整編,稱為犍度。《四分律》還知道「五百結集」與「七百結集」,不符合犍度的意義;但《銅鍱律》已進而徹底應用這一名稱了。

四、「相應」saṃyukta:是經律結集中的重要術語。南傳有「相應部」;義淨譯為「相應阿笈摩」(7)。初期的結集,片段、雜碎,但不只是資料的堆集,而是將眾多資料,以問題為中心,而類集有關的一切。經如「蘊相應」、「處相應」等;律如「布薩相應」、「羯磨相應」等(不過初期的類集,仍不免予人以雜亂的感覺)。「摩得勒伽」的第二分──「布薩法」、「安居法」等,早就稱為「相應聚」了。《銅鍱律》的〈七百犍度〉,稱「布薩犍度」為「布薩相應」(8);這是古代用語的遺留。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,也曾說到:「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」(9);「於制布薩相應滅(應是「戒」字的訛寫)中廣說應知」(10);「於制羯磨相應戒中」(11)。約義類相從說,是「相應」;約類集為一聚說,是「犍度」。「相應」的古稱,漸為犍度所代而逐漸淡忘了。

註解:

[註 43.001]平川彰『律藏之研究』(六四二)。

[註 43.002]《銅鍱律‧小品》(南傳四‧四五八)。

[註 43.003]《十誦律》卷六一(大正二三‧四五四下)。

[註 43.004]《十誦律》卷六一(大正二三‧四五四上)。

[註 43.005]《十誦律》卷五二(大正二三‧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)。又卷五三(大正二三‧五九一上 )。

[註 43.006]『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』卷三(大正二三‧五八二中)。

[註 43.007]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』卷三九(大正二四‧四〇七中)。

[註 43.008]《銅鍱律‧小品》(南傳四‧四五八)。

[註 43.009]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(大正二四‧六六八中)。

[註 43.010]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(大正二四‧六六九下)。

[註 43.011]『律二十二明了論』(大正二四‧六七〇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