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阿含經論會編(上)-一三九

一三九──一四二(1);   三一七──三二〇(二四二)

如是我聞:一時,佛住毘舍離獼猴池側重閣講堂。爾時、世尊告諸比丘:「若眼不知、不識、不斷、不離欲,不堪能正盡苦。於眼若知、若識、若斷、若離欲,堪能正盡苦」。佛說此經已,諸比丘聞佛所說,歡喜奉行。

一四三──一六二;   三二一──三四〇()

如眼四經(2),如是乃至意二十四經,如上說。

一六三(1);   三四一(二四三)

如是我聞:一時,佛住毘舍離獼猴池側重閣講堂。爾時,世尊告諸比丘:「若諸比丘,於眼味著,當知是沙門、婆羅門不得自在脫於魔手,魔縛所縛,入於魔繫。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,亦復如是。若沙門、婆羅門於眼不味者,當知是沙門、婆羅門不隨於魔,脫於魔手,不入魔繫」。佛說此經已,諸比丘聞佛所說,歡喜奉行。

一六四──一六九;   三四二──三四七()

如味,如是歡喜,讚歎,染著,堅住,愛樂,憎嫉,亦如是說。

一七〇──一七六;   三四八──三五四()

如內入處七經,外入處七經亦如是說。

一七七──一七八(2);   三五五──三五六(二四四)

如是我聞:一時,佛住毘舍離獼猴池側重閣講堂。爾時,世尊告諸比丘:「有六魔鉤,云何為六?眼味著色,是則魔鉤;耳味著聲,是則魔鉤;鼻味著香,是則魔鉤,舌味著味,是則魔鉤;身味著觸,是則魔鉤;意味著法,是則魔鉤。若沙門、婆羅門眼味著色者,當知是沙門、婆羅門,魔鉤鉤其咽,於魔不得自在」。穢說、淨說,廣說如上。

一七九;   三五七(二四五)

如是我聞:一時,佛住拘留搜調伏駁牛聚落。爾時、世尊告諸比丘:「我今當為汝等說法,初語亦善,中語亦善,後語亦善。善義,善味,純一滿淨,清白梵行,謂四品法經。諦聽,善思,當為汝說。何等為四品法經?有眼識色,可愛、可念、可樂、可著;比丘見已,歡喜、讚歎、樂著、堅住。有眼識色,不可愛、不可念、不可樂著、苦厭;比丘見已,瞋恚、嫌薄。如是比丘,於魔不得自在,乃至不得解脫魔繫。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,亦復如是。有眼識色,可愛、可念、可樂、可著,比丘見已,知喜不讚歎、不樂著、堅實。有眼識色,不可愛、念、樂、著,比丘見已,不瞋恚、嫌薄。如是比丘,不隨魔自在,乃至解脫魔繫。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,亦復如是。是名比丘四品法經」。

「著處」:

復有眾多魔所歸向,所有雜染著安足處,智者了知,應當遠避。謂已離欲諸異生類,繫屬定生喜樂諸處所有愛味著安足處。未離欲者,於妙五欲受為依故,憙樂、諍競、貪愛、耽染著安足處。於恩、於怨諸有情所,一切愛、恚著安足處。廣大上品能引境界,順樂、順苦,所求、所尋,所可貪愛所有三世著安足處。當知此中可欣、可樂、可愛、可意諸句差別,如前已辯(3)。不可欣者,於未來世,不可樂故;不可樂者,於過去世,由隨憶念不可樂故;不可愛者,於諸境界不可樂故;不可意者,由於諸受不可樂故。又言苦者,即於境界不可樂故。言損惱者,即於諸受不可樂故。言違背者,於過去世不可樂故。言逆意者,於未來世不可樂故。

註解:

[註 114.001]『相應部』(三五)「六處相應」一一一經。

[註 114.002]「四經」,義不明。考(一)「陰相應」六──九經,「不知不識」等,凡四經。又(二)「入處相應」六──九經,意義相同,此處僅約六處,分別為「二十四經」耳。『論』義見前。

[註 115.001]『相應部』(三五)「六處相應」一一四‧一一五經。

[註 115.002]『相應部』(三五)「六處相應」一八九經。

[註 115.003]『瑜伽師地論』卷八四(大正三〇‧七六九中──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