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雨集第三冊-二

阿難被責的真實起因,是阿難在結集大會中,向大眾傳達了釋尊的遺命:「小小戒可捨」。據傳說:什麼是小小戒,由於阿難沒有問佛,所以法會大眾,異說紛紜。結果,大迦葉出來中止討論,決定為:「若佛所不制,不應妄制;若已制者,不得有違。如佛所教,應謹學之」(《五分律》三〇)。什麼是小小戒,既然大家莫衷一是,那不如奉行如來的一切律制。已制的不得捨除,沒有制的不得再制,那是怎樣的忠於佛制!然而,「小小戒可捨」,到底是釋尊最後的遺命。所以大迦葉的硬性決定,不免違反佛陀的本意。為了這,大迦葉指責阿難,為什麼沒有詳細問佛,犯突吉羅罪。這一問題,導火線一樣,大迦葉接著提出一連串的指責。所以阿難的被責,決不只是為了沒有問明白,而更有內在的問題。

什麼是小小戒?小小戒,或譯微細戒;雜碎戒;小隨小戒;隨順雜碎戒禁。在結集法會上,雖並沒有定論,但在各家律典中,都曾給予明白的解說。【圖片

一、一切戒法(《十誦律》一〇;『鼻奈耶』七;『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』六)
二、除四事(『根有律』二七;『薩婆多部律攝論』九;『二十二明了論』)

三、除四事十三事(《僧祇律》一四;《四分律》一八)
四、除四事十三事二不定法(《五分律》六)

如照第一類(《十誦律》等)解說,那佛說「小小戒可捨」,不等於全部取消了律制嗎?這是決無可能的。那怎麼會作這樣的解說?這無非強化反對「小小戒可捨」的理由。照這類律師的看法,小小戒可捨,那就等於取消了一切律制!所以凡主張小小戒(雜碎戒)可捨的,就是不重律,不持戒的比丘。這一推論,是有充分根據的。比較有關五百結集的各家廣律,阿難的傳達佛說,有二類不相同的句法。一、如《僧祇律》的「我當為諸比丘捨微細戒」;《四分律》的「自今已去,為諸比丘捨雜碎戒」;『有部雜事』的「所有小隨小戒,我於此中欲有放捨,令苾芻僧伽得安樂住」。看起來,這是為了「苾芻僧伽得安樂住」,而作無條件的放捨。其實是襯托出捨小小戒的過失,而刻劃出那些主張捨小小戒的醜惡。原來,小小戒可捨,在現存的律典中是被看作非法的。如大迦葉在來拘尸那途中聽到跋難陀說:「彼長老(指佛)常言,應行是,不應行是(即律制)。我等於今始脫此苦,任意所為,無復拘礙」(《五分律》三〇)。這裏的不再持律,無復拘礙,不就是捨小小戒,得安樂住嗎?但這是大迦葉所反對,為此而發起結集的。又如波逸提中的輕呵毘尼戒(學處)也是說:「用是雜碎戒為?半月說戒時,令諸比丘疑悔熱惱,憂愁不樂」(《十誦律》一〇)。這是說,這些雜碎戒,使人憂愁苦惱,所以不必要它。這豈非與捨小小戒,令僧安樂一致!大迦葉為此而決定了發起結集毘尼,而阿難竟公然傳達如來的遺命「小小戒可捨」,這簡直與大迦葉為難。明瞭大迦葉與律師們的見地,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捨,那對一連串的責難阿難,也就不覺得可怪了!

二、另有一類不同的句法,如《十誦律》說:「我般涅槃後,若僧一心共和合籌量,放捨微細戒」;南傳《銅鍱律》及『長部』(十六)『大般涅槃經』說:「我滅後僧伽若欲捨小小戒者,可捨」;『毘尼母經』說:「吾滅度後,應集眾僧捨微細戒」。這不是說隨便放棄,也不是說捨就捨,而整篇的捨去眾學法,波逸提等。這是要「僧伽一心和合籌量」的共同議決,對於某些戒,在適應時地情況下而集議放捨。這裏,請略說釋尊制戒的情形。釋尊因犯制戒,是發生了問題,才集合大眾而制為學處(戒)。其中重要的,如不淨行,大妄語等,一經發現,立刻集眾制定,不得再犯。有些當時只呵責幾句,以後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,覺得有禁止必要,於是集眾制定。要知道,「毘尼中結戒法,是世界中實」(『智度論』一);是因時、因地、因人而制的,多數有關於衣食行住醫藥等問題;是為了僧伽清淨和樂,社會尊敬信仰而制立的。所以如時代不同,環境不同,人不同,有些戒法,就必需有所改變。就是釋尊在世,對於親自制定的學處(戒),或是一制,再制;或是一開,再開;或是制了又開,開了又制。因為不這樣,戒法就不免窒礙難行。所以如戒法(學處)固定化,勢必不能適應而失去戒法的意義。釋尊是一切智者,深深理會到這些情形,所以將「小小戒可捨」的重任,交給僧伽,以便在時地機宜的必要下,僧伽可集議處理小小戒;這才能適應實際,不致窒礙難通。但苦行與重戒者,以為捨小小戒,就是破壞戒法,不要一切戒法,只是為了便於個人的任意為非。這與釋尊「小小戒可捨」的見地,距離實在太遠,也難怪他們堅決反對了!據《五分律》(四)等說:僧伽也可以立制──波逸提等。但頭陀苦行的優婆斯那,不肯尊敬僧伽的制立,而只承認佛制。大概頭陀行者,重律制者,確信律制愈嚴密,愈精苦愈好,這才能因戒法的軌範而清淨修行。所以佛所制的,或佛所容許的(頭陀行),也就是他們自己所行,也許自覺得行而有效的,不免做了過高的評價;認為這樣最好,學佛就非這樣不可。這才會作出這樣的結論:「若佛所不制,不應妄制;若已制,不得有違」。從此,戒律被看為惟佛所制,僧伽毫無通變餘地。在律師們看來,戒律是放之四海而皆準,推之百世而可行的。從此不曾聽說僧伽對戒可以放捨,可以制立(如有制立,也只可稱為清規等,而一直受到律師們的厭惡)。二千多年來的佛教界,只容許以述為作,私為改寫(否則各家律典,從何而來差別),不能集思廣益,而成為僧伽的公議。時過境遷,明知眾多學處的無法實行,而只有形式上去接受(受而不持是犯,所以陷於犯戒的苦境而無可奈何)。有些索性把他看成具文,一切不在乎。總之,釋尊所制的戒律,本是適應通變而活潑潑的;等到成為固定了的,僵化了的教條,就影響到佛法的正常開展。追究起來,不能不說是由於拒絕「小小戒可捨」的如來遺命所引起的。

阿難傳佛遺命,不但沒有為大眾所接受,反而受到一連串的責難。這是既成事實,也不必多說了。惟各家律典,同有輕呵毘尼(學處)戒,再為一說。由於闡陀或六群比丘,宣稱「用是雜碎戒為」,而經如來制立學處,結為波逸提罪。佛世早已制立學處,判為非法,那釋尊又怎麼遺命──小小戒可捨?不准比丘們說小小戒可捨,而又遺囑說小小戒可捨,這似乎矛盾得有點難以相信。這總不會是:重法的阿難學系,傳佛小小戒可捨的遺命,被大迦葉所領導,優波離等重律學系所拒絕。為了不使重法學系的重提遺命,而特地制立這一學處吧!論理是不會這樣的,但矛盾的事實,值得律師們多多思考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