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法概論-依意生識

依意生識

識,了別義,重在觸對境界的認識;能了識別,故稱為識。所依的根有六,所取的境也有六,識也因此分為六種。《中含‧嗏啼經》說:如火是同一的,草燒即名草火,木燒即名木火。識也如此,依六根,緣六境,依此即成為六識。關於識的是一是多,古來大有爭辯。依緣起觀的見地說,識應為相對的種種差別,而非絕對的多識。但識為依根緣境而現起者,所以說明上不妨側重差別。

佛教後期,發展為七識說,八識說,九識說。佛的區別識類,本以六根為主要根據,唯有眼等六根,那裡會有七識、八識?大乘學者所說的第七識、第八識,都不過是意識的細分。古代的一意識師(見《攝大乘論》),以意識為本而說明諸識,以為意識對外而了別五塵時,即為一般所說的前五識;意識又向內而執取根身。這向內而執取根身的,即等於一般所說的阿陀那識。此意識為本的意識,應為從意而生的意識,不只是六識中的意識。

從有情為本的立場說,有情為六處和合的存在,意處為身心交感、認識活動的源泉。意根與身根的交感,即有情身心的統一。佛說「依意生識」,應以與根身相依存的「意」為根源。低級的有情,可能沒有眼、耳、鼻、舌,但身根是有的。身根為四大所造清淨色,由於地大增勝而成定形的機體;水大增勝而有液汁循環的機體;火大增勝而有消化的機體;風大增勝而有運動的機體。意與這身根相應而生起的覺了,或觸對外境,從意起身識;或執取身根,執取身心自體,從意生(細)意識,這二者,無論如何微昧,微昧到不易理會,但是一切有情所必具的。此(細)意識為「名色緣識,識緣名色」的有取識,即與極微細的我見、我愛、我慢相應的染識。像人類,意根與根身相應而生的覺了,外緣即明確的五識。如定中根身所起的內觸識,及內取根身,執取自體的──細意識,也是極微昧的。此外,有高度明確的意識,承受五識外緣的落謝影像,承受(細)意識內取的積集餘勢,承受前念意識的活動形態,發為一般明確的意識。重視佛陀「依意生識」的教義,「六處和合」的立場,應從根身與意識的交感處,說明一切有情共有的微細身識與意識,到達人類特有的明確意識。
導師:

回應

佛教後期,發展為七識說,八識說,九識說。佛的區別識類,本以六根為主要根據,唯有眼等六根,那裡會有七識、八識?大乘學者所說的第七識、第八識,都不過是意識的細分


南傳經典並未認同只有六識

南傳經典說「應摒棄意識~眼識」;
如果七,八識是歸在意識的細分, 摒棄眼識~意識後, 豈不是沒有

因此「六識論」不可能是原始佛教的說法。

《相應部 35 - 101》
凡非汝等之所有者,此應摒棄,摒棄於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。
如何是非汝等之所有者?

非汝等之所有者,應摒棄此棄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
.........
眼識非汝等之所有當棄此棄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.........
意識非汝等之所有當棄此棄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..........

必定至少有第七個識存在, 才有可能執行棄六識的行動
否則意識棄掉自己, 就什麼都沒了 (這根本不切實際)

 

非汝等之所有者,應摒棄此棄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.........
眼識非汝等之所有,當棄此棄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.........
意識非汝等之所有,當棄此棄此乃為汝等之利益安樂..........

此經的重點,在於這些「非汝等之所有」,因為「無我」、「無我所」是核心的教導,就算有了第七識,同樣也是「非汝等之所有」,同樣是應棄之法。

「必定至少有第七個識存在, 才有可能執行棄六識的行動」這就是法友您的自行推論了,經典完全沒有這種見解。

就像若有人信仰造物者存在,他也會說「必定至少有造物者存在, 才有可能執行棄六識的行動」,這都不是依據經典而産生的合理的推論,只是將自己的看法強加在其上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