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法概論-逐物與離世

逐物與離世

情愛的活動,又必然是自我的活躍於環境中。有人說:人類的一切愛,都是以男女間的性愛為根本。愛兒女、父母,愛朋友等,不過是性愛的另一姿態。然以佛法說,這是不盡然的。有情是可以沒有性欲的,如欲界以上;即如一類下等動物,也僅依自體的分裂而繁殖。所以論到情愛的根本,應為「自體愛」。自體愛,是對於色心和合的有情自體,自覺或不自覺的愛著他,即深潛的生存意欲。自體愛又名我愛;這不獨人類如此,即最低級的有情也有。有了我,我是「主宰」,即自由支配者,所以我愛的活動,又必然愛著於境界,即我所愛。對於與自我關涉而從屬於自我的欲求貪著──我所愛,或稱之為「境界愛」。境界愛與自體愛,嚴密的說,有此必有彼,相對的分別為二(我與我所也如此),是相依共存的。有情存在於時間中,故發現為過現未的三世愛染;自體愛與境界愛,可說為有情的存在於空間中。愛著有情自體,而自體必有相對的環境,所以即以自我愛為中心而不斷的向外擴展。如燈以炷燄為中心,向外放射光明,使一切外物籠罩於光明中一樣。有情愛著自體,於是對關聯自體的環境也愛著。如在家庭中,即認為我的家庭而樂著;我的身體,我的衣物,我的事業,我的朋友,我的國家,我的名譽,我的意見等愛著,也是境界愛。有我即有我所,這本為緣起依存的現實。由於情愛的愛著,想自主,想宰他,想使與自我有關的一切從屬於我。然而自我的自由,要在我所的無限擴大中實現;不知我所關涉的愈多,自我所受的牽制愈甚。想佔有外界以完成自我,結果反成為外界的奴隸。或者由於痛感我所的拘縛,想離棄我所而得自在。那知沒有我所,我即成為毫無內容的幻想,從何能得自由?從愛染出發,不能理解物我、自他、心境的緣起性,不能契合緣起事相,偏於自我或偏於外境,造成極端的神秘離世,與庸俗徇物。不過這二者中,自體愛是更強的。在某種情形下,可以放棄外在的一切,力求自我的存在。有故事說:一位商人入海去採寶,遇到風浪,船與寶都丟了,僅剩他一無所有的個人。別人替他可惜,他卻慶幸的說:「幸得大寶未失」──人還沒有淹死,這是自我愛的強烈表現。進一步,在某種情形下,只要生命不斷,甚至連手足耳目都可以犧牲。就是「殺身成仁」,「捨生取義」,也是覺得這是更於自我有意義的。

此自體愛與境界愛,如約現在、未來二世說,即四愛:愛,後有愛,貪喜俱行愛,彼彼喜樂愛。前二為自體愛,後二為境界愛。第一、為染著現在有的自體愛;第二、是渴求未來永存的自體愛;第三、是現在已得的境界愛;第四、是未來欲得的境界愛。此四愛,即自體愛與境界愛而表現於現在、未來的形式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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