攝大乘論講記-二 偈頌

二 偈頌

此中有多頌:如法實不有,如現非一種;非法非非法,故說無二義。依一分開顯,或有或非有;依二分說言,非有非非有。如顯現非有,是故說為無。由如是顯現,是故說為有。自然,自體無,自性不堅住,如執取不有,故許無自性。由無性故成,後後所依止,無生滅,本寂,自性般涅槃。

第一頌解說無二,第三句的非法非非法,結釋前二句:「如」義顯現「法」的「實」性是「不有」的,所以說「非法」。雖沒有實體,但「如」顯「現」的「非一種」的萬有差別,明白的顯現可得,所以說「非非法」。由這非法非非法的見解,「故說無二義」。

第二頌解說三分:「依」依他起中的隨染隨淨的「一分」,而「開顯」解說,「或」依清淨的真實性說「有」,「或」依雜染的遍計所執性說「非有」。如果通「依」依他的具「二分」而「說」,那它就由遍計所執性而「非有」,由圓成實性而「非非有」。本頌還可約依他的顯現可得而無實的見解來說,這與下一頌的意義大體相同。

第三頌解說有無義:「如」遍計執性能取所取的似義「顯現」,都是「非有」實體的,「是故說」之「為無」。但「由」它的因無始來戲論熏習的轉變力,而有「如是」的「顯現」,「是故」又「說為有」。

第四頌與第五頌,是從《莊嚴大乘經論》引來的。第四頌解說一切法無自性的含義:這有小乘共許的三義,與大乘特有的見解,共有四個意義。一、「自然」無:約未來說,諸法從未來生起的時候,必有種種因緣,不是自然現起的,約這無自然生性,所以說無自性。二、「自體無」:約過去說,過去了的自體已經滅無,是不會再現起的,所以說無自性。三、「自性不堅住」:約現在說,諸法一剎那間生而即滅,不能有剎那的安住相,約這不堅住性,所以說無自性。這三種無自性義,是大小乘所共許的。四、「如執取不有」:這約大乘不共義說遍計所執性的無自性。依他起上似義顯現的,如我們執取為實有的,沒有實有的自相,這叫遍計所執相無自性。

【附論】前三種,從緣起生滅上,說明過去現在未來的無自性,若執為實有,就是增益執。《深密經》說生無自然性,也是與小乘共的。不過小乘雖離去生無自然性,建立因果相續,祇能厭離無常,並不能通達法空所顯的真實性,所以又為大乘說遍計所執性的相無性。這如執取不有的相無性,在唯識學中,就是無義。空宗的無自性,與『如執取不有』的思想很接近;所謂『諸法無所有,如是有,如是無所有,愚夫不知,名為無明』。但認識論上的執取非有,立足於緣起無自性說,不如唯識學者那樣的分成二截。依性空者的意見,無一法可取的無相義,實是《阿含經》的本義。

第五頌,依前相無自性的定義,成立無生無滅等:由一切諸法都是無自性的,故成立一切「無生」;以無生為前提,能成立「無滅」;無生無滅的東西,自然是「本」來「寂」靜;以本來寂靜,所以諸法的「自性」本來「般涅槃」。這前前的能為後後的所依止,所以說「由無性故成後後所依止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