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阿含經論會編(上)-六入處誦第二

六入處誦第二(1);處擇攝第二(2)

二 入處相應(3)

如是已說行擇攝,處擇攝我今當說。

總嗢拕南曰:

初安立等、智、同等,最後當知離欲等。

別嗢拕南曰:

安立與差別,愚、不愚、教授,解脫、煩惱、業,皆廣說應知。

「安立」:

由五種相,當知安立諸受差別:一、自性故,二、所依故,三、所緣故,四、助伴故,五、隨轉故。自性故者,謂有三受:一、苦,二、樂,三、不苦不樂。所依故者,謂有六種,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與意。所緣故者,謂色等六所緣境界。助伴故者,謂想、思或餘善、不善、無記心法與此相應。隨轉故者,謂此相應心,由依彼故,三受隨轉,彼為諸受同生同滅所依止處。

「差別」:

復次、如是五相安立諸受,當知復有八種差別:一、內處差別,二、外處差別,三、六識身差別,四、六觸身差別,五、六受身差別,六、六想身差別,七、六思身差別,八、六愛身差別。當知此中,由三和合義,立前三差別。由受因緣義,立第四差別。由三和合觸果義,立第五差別。由分別受隨言說義,立第六差別。所以者何?受諸受時,作如是想,我今領受此苦、此樂,此非苦樂,亦復為他隨起言說。由業、煩惱二雜染義,當知建立第七、第八兩種差別。所以者何?由於彼受若合、若離,起思造作;如如發起思所造作,如是如是生愛求願。──「入處相應」。

註解:

[註 79.001]「六入處誦」第二,原本卷八起,至卷一二,共五卷。與『相應部』第四「六處篇」相當。全誦一相應

[註 79.002]『瑜伽師地論』「攝事分」中,抉擇契經宗要之第二分,自卷八九起。

[註 79.003]「入處相應」,共二八五經,與『相應部』(三五)「六處相應」相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