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在人間-三 如法求財不以非法

三 如法求財不以非法

什麼是如法(依法、合法),什麼是非法呢?一般人以為從辛勞職業得來的財物,便是合法的,其實未必盡然。從非法職業得來的財富,是種下苦因的,這又有兩類:

一、非國法所許:如從事的職業,沒有違犯國家──或是居留地國家禁令的,便是正業。如國法所不許的──或不許民營的,不許外僑經營的,不許種植(如鴉片)或出賣的,就不可以作。國家的法令,不論國民或僑民,都應該遵守。雖然國家的法令,未必都是對的。如不同意國家的法令,認為不合理,也得依正當的辦法來求補救,求改變,切不可陽奉陰違,觸犯禁令。

二、非佛法所許:有些職業,不一定是國法所禁的,但依據佛法,卻是一種不正當的職業,這就是以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等,解決生活的職業。如屠宰,漁獵,或被雇負責殺人,或製造殺生的器具等,便是與殺有關的非法職業。又如專門偷盜──小偷,土匪;或開設淫窟,出賣淫畫、春藥為生的;或東欺西騙,以說謊為職業的;或釀酒,開設酒館等,便是與盜、淫、妄、酒有關的職業。這些,凡是良好的佛弟子,是要避免的。這一點,不論在家或出家眾,都要互相勸勉,不但自己不作,還得勸教內善信,共同避免觸犯。我們中國佛教徒,對職業問題,每不夠注意。有的是不知道,有的明知道自己的職業是不合佛法的,但或為了是祖先的遺業,或為了生計改變的不容易,還是做下去。其實有真切的信仰,真實的信解善惡因果,就應該拿出勇氣來改革,不惜犧牲,忍受痛苦來改革!信佛就應依法而行,希望作佛弟子的,應特別重視這點。

有的,雖從事正常的職業,但在職業上,或與朋友往來上,非法得財。廣義的說,這都等於是竊取的。因為非自己所應分得的,而現在取得了;是應該付給人的,而現在卻逃避了。這種財物,不應有而有,一切屬於非法。其中有是一般性的,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違犯的。問題很複雜,例子也多,現在略舉經典上常說的幾點。

(一)、「竊取他物」:這不是以偷盜為職業,而是偶然的。對於別人的財物,起貪染心,設法竊取,或順手牽羊的取為己有。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,拾到了應該歸還原主,不但佛法如此,現代的國法也如此。如拾得而私藏起來,也就等於竊取。還有,對國家都有納稅的義務,如故意延不繳納,如營業稅、所得稅、土地稅等。或是偷漏捐稅,走私,以多報少等。這是減少國家收入,增益自己財富,屬於非法得財。

(二)、「抵賴債務」:借債應該歸還,如抵賴而故意不還,是非法的。不過,有的不幸而事業失敗,破產了。依因果律說,來生也是要償還的。但他確是事業失敗,無款可還,即不能說是非法。可是有的事實上有能力歸還,藉口失敗,而不肯清還債務,這已是非法了。還有故意倒閉他人的貨款、存款,而自己是愈倒愈富,這不但國法所不許,佛法上也是惡中之惡!

(三)、「吞沒寄存」:有把現款存放到別人的名下;或是金寶財物,為了外出等原因,寄存在親戚朋友家裡。但日子一久,受人寄存的,便抵賴說並無此事,說那些是他自己所有的。還有把金錢和一些重要的手續,委託知己,寄存在友好處。等到寄託人死了,受託人便吞沒寄存的一切,欺負他的後輩,這都屬於非法之例。

(四)、「欺罔共財」:幾個人共同投資,組成一個公司;公司的財產,便是股東的共財。如某一股東,負責在公司辦事,拿出偷天換日手段,偽造賬目,欺弄股東,把共有財富,轉移到自己的腰包去。又如弟兄的共有財產,未分家時,有的先於中竊取,化公為私,這都是欺罔共財的非法事項。

還有一些非法的取得,不是一般人所能犯,而只是有關人所能犯的,也略說幾種:(一)、「因便侵佔」:或服務政府機關,或服務工商行號,或服務社團學校,利用地位,及職務上的便利,而損害服務事業的財物。這種情形實在太多了,有些甚至是被人看作慣例的。採辦的從中取回佣金;浮報旅費或交際費;低價賣出,高價買進,而自己從中分得一分。總之,為了個人利益,使服務的事業少收多支,都可說是因便侵佔的非法。

(二)、「藉勢苟得」:這是一般從政人員所最易犯的。利用權勢及職務,非法得財的辦法真多!如人向某機關辦理某項手續,裡面的負責人,不替你辦理,或問題層出不窮,讓人走上好幾回,還說過幾天來。等得急了,或是事情不能拖延太久,只好去賄賂他們,或買禮物送他。財物一到,問題簡化,工作變得極有效率,這是留難的一例。有的查到民家或商店,有小小違犯禁令的事情,如售貨而不開貨單,或不蓋店印等。於是表示問題嚴重,以種種來威嚇。其實,不一定是忠實執法,而只要人情到了就完事,這是威嚇的一例。還有是走進商店行號,或者民間富戶,故意刁難,甚至設局陷害,說你犯下什麼罪,要舉發你。你怕事怕麻煩,只有以金錢去討好他,這是誣陷敲詐的一例。還有得財枉法,或縱容親屬收容賄賂等,真是花樣繁多。這是社會的病態,政治上的罪惡。奉佛的弟子們,守法而不貪這些非法財富才是。

(三)、「經營非法」:出資本,從事工商事業,獲得合法利潤,本是極正當的,但其中也有許多非法的。我不是內行人,當然說不上內行話。扼要的說,貨不真,價不實,量不足,獲得分外利潤的都是。以假的作真的賣,把次等貨當上等貨賣;冒用他家商標,欺蒙顧客,多得利益。價不實,有討價還價的惡弊,這本來無非想遇到不知時價的,可以多賣幾元。等到風氣造成,大有非漫天討價不可的情況,真是害人害己!分量不足;又如斗秤不公,大進小出等。至於不顧國計民生,乘機抬價,囤積居奇等,不但為佛法所不許,有時也會受到政府的取締。經營事業,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,謀取合法的利潤。由於人心不良,社會病態所造成的,非法取財的流弊,是會有報應的。大家應互相警惕,如法求財,才能無害於人,有利於己。

現在舉一故事,來說明決不可非法得財。佛弟子舍利弗,在家時很有地位,自然就有些有地位的朋友。他的好友中,有名叫陀然梵志的。舍利弗出家以後,常在外方弘法。一次,回到了家鄉,陀然梵志當然是他所關懷的一位。有人告訴他:「陀然依賴自己的地位、勢力,作種種不法的行為,從中取利。他是勾結人民,要脅政府;同時又勾結政府,欺壓老百姓」。舍利弗聽了,心裡為他的老朋友難過。一天見到了陀然,想起他的不法行為,就以老友的身分,呵責他不該那樣的胡為。問他為什麼要這樣,陀然解釋為出於不得已。「為了孝養父母,培育兒女,還要修福積德,祭天神祖先等。沒有錢,怎麼辦呢」?舍利弗告訴他:「就是為了供養父母,培育兒女,修福祭祖,也是不可以非法取財的」。舍利弗知道他是一篇鬼話,所以進一步追問:「真的是為了這些嗎」?陀然與舍利弗是宿生有緣的,也就說實話了。原來他有一位妻子,衣食住行,樣樣要講究,天天要錢花。沒有錢,就連吵帶鬧,弄得家庭不安。陀然為了這,所以才胡亂搞錢。舍利弗大不以為然,說他願為婦女的奴隸,自己作惡,而不顧將來的惡報。勸勉他,要為自己而重新做人。

這個故事,開示了我們:凡是非法得來的錢財,無論出於什麼良好的動機,都是罪惡。對於這點,佛法毫不妥協。至於為了滿足妻女的貪欲,而自甘下流,那更不要說了。人不能不依財物而生活,但財富要以清淨的如法得來。一不謹慎,種下惡因,苦報是自己的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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