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法概論-從少數人到多數人

從少數人到多數人

人類原為平等的,由於職業的分化,成為不同的職業層;由種族的盛衰,造成自由民與奴隸,這是古代社會的一般情形。初期的宗教,與種族相結合,成為氏族的宗教。這才因種族的盛衰,而弱者的宗教被排斥,宗教就成為勝利者的特權。如耶和華為以色列人的上帝,以色列人是上帝的選民;婆羅門教為婆羅門、剎帝利、吠奢的宗教,首陀羅沒有依宗教而得再生的權利。印度的四姓階級制,不但是世俗的,而且與宗教相附合。佛以為:「四姓皆等,無有種種勝如差別」。因為無論從財力說,從法律說,從政治說,從道德說(雜含卷二〇‧五四八經);從女人所生說,從隨業受報與修道解脫說(中含‧婆羅婆堂經),四姓完全是平等的,是機會均等的,四姓不過是職業分化。人為的非法階級──婆羅門假託神權的四姓說,等於「如有人強與他肉,而作是說:士夫可食!當與我直」(中含‧鬱瘦歌邏經)。佛說四姓平等,即種族優劣的根本否定。這在宗教中,佛法即為一切人的宗教。所以四姓「出家學道,無復本姓,但言沙門釋迦弟子」(增含‧苦樂品)。優婆離尊者,出身賤族,為持律第一上座,這可見佛法的人類平等精神。

男與女,約信仰、德行、智慧,佛法中毫無差別。如在家的信眾,男子為優婆塞,女子即是優婆夷。出家眾,男子為沙彌、比丘,女子即為沙彌尼、比丘尼。女眾與男眾,同樣的可以修道解脫。依這道器的平等觀,生理差別的男女形相,毫無關係。如《雜含》(卷四五‧一一九九經)蘇摩尼所說:「心入於正受,女形復何為」!女眾有大慧大力的,當時實不在少數。但釋尊制戒攝僧,為世俗悉檀(智論卷一),即不能不受當時的──重男輕女的社會情形所限制。所以對女眾的出家,釋尊曾大費躊躇,不得不為他們定下敬法(中含‧瞿曇彌經)。女眾雖自成集團,而成為附屬於男眾的。釋尊答應了阿難的請求,准許女眾出家,這可見起初的審慎,即考慮怎樣才能使女眾出家,能適應現社會,不致障礙佛法的弘通。由於佛法多為比丘說,所以對於男女的性欲,偏重于呵責女色。如說:「女人梵行垢,女則累世間」(雜含卷三六‧一〇一九經)。其實,如為女眾說法,不就是「男人梵行垢,男則累世間」嗎?二千多年的佛法,一直在男眾手裡。不能發揚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,不能扶助女眾,提高女眾,反而多少傾向于重男輕女,甚至鄙棄女眾,厭惡女眾,以為女眾不可教,這實在是對于佛法的歪曲!

總之,佛法為全人類的佛法,不論貴賤、男女、老少、智愚,都為佛法所攝受,佛法普為一切人的依怙。

從人類到一切有情

佛法不但是人類的,而且是一切有情的。佛法所要救濟的,是一切有情,所以學佛者應擴大心胸,以救護一切有情為事業。這是佛法的廣大處,如菩薩的悲心激發,不惜以身喂虎(本生談)。然而佛在人間,佛法的修學者與被救護者,到底是以人類為主。如基于自他和樂共存的道德律,殺生的罪惡,對于人、畜生、螻蟻,是有差別的;對于畜生、凡夫、聖人的布施,功德也不同。如忽略這普度一切有情而以人類為本的精神,如某些人專心于放生──魚、蛇、龜、鱉,而對于罹難的人類,反而不聞不問,這即違反了佛法的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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