攝大乘論講記-乙 煩惱雜染非賴耶不成

乙 煩惱雜染非賴耶不成

一 轉識為煩惱熏習不成

云何煩惱雜染不成?以諸煩惱及隨煩惱熏習所作彼種子體,於六識身不應理故。所以者何?若立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,此由彼熏成種非餘:即此眼識若已謝滅,餘識所間,如是熏習,熏習所依皆不可得,從此先滅餘識所間,現無有體眼識與彼貪等俱生,不應道理,以彼過去現無體故。如從過去現無體業,異熟果生,不應道理。又此眼識貪等俱生所有熏習亦不成就:然此熏習不住貪中,由彼貪欲是能依故,不堅住故。亦不得住所餘識中,以彼諸識所依別故,又無決定俱生滅故。亦復不得住自體中,由彼自體決定無有俱生滅故。是故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熏習,不應道理;又復此識非識所熏。如說眼識,所餘轉識亦復如是,如應當知。

現在且討論煩惱雜染,為什麼離了賴耶就不能成立?因為離了賴耶,「諸煩惱及隨煩惱(煩惱就是根本六煩惱,隨煩惱就是大中小的三品隨惑)熏習所作」的那些「種子體」,如果說「於六識身」中攝藏,決定是「不應理」的。現在且拿眼識來說:如主張「眼識」為所熏習,它與能熏的「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」,「此」眼識「由彼熏」習而「成」煩惱的「種」子,「非餘」耳識等,乃至更不須阿賴耶。但這受熏的「眼識」現行,「若已」剎那落「謝滅」去,立刻有「餘識」生起,為餘識「所間」隔,那眼識顯然已不能一味相續了。熏習必然攝持在所熏的相續中,現在所熏的眼識既然沒有現在,熏習怎又能獨存?這樣,「熏習」的種子,及「熏習所依」的眼識,都「不可得」。如果說:從這前「先滅」去了的,為「餘識所間」隔了的,「現」在並「無有體」的「眼識」,因眼識的生起而「與彼貪等俱生」,這怎麼合理呢?因眼識早已「過去」,「現」在並「無」實「體」呀!譬如說從「過去」久遠「現」在「無」有「體」的「業」力,而能引「生」新的「異熟果」,這自然是不合理的。

不但貪等煩惱的熏習不成,就是與「貪等俱生」的「眼識」,這與貪等俱生眼識「所有」的「熏習亦不成就」。為什麼呢?因眼識所有的熏習,無有所熏的依住處。這眼識的「熏習」,當然「不住貪中」,因為「貪欲是能依」的不自在之心所;並且它「不」能一類相續的「堅住」,後念或者就有善心的生起。也不能說眼識的熏習,「住所餘識中」,因為其餘的耳等「諸識」,彼此間的「所依」,是各各差「別」的,既不是前後一味相續,怎可以受熏呢?並且眼識與耳識等,「又無決定俱生」俱「滅」義;經部不承認二識同生,那當然不能為眼識熏習的所依。眼識的熏習,也「不得住」在眼識「自體中」,因為既是「自體,決定無有俱生俱滅」的。總之,「眼識」決不能成為「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熏習」;同時,「此」眼「識」也決「非(眼等)識所熏」習的。「如說眼識」不能受煩惱的熏習,與貪等俱的眼識自身也無所熏習,「所餘」耳等諸「轉識,亦復如是」不能受熏,「如」其所「應」知的道理,應當加以比類了解,這裡不再一一的別說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