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廣中心 - 三, 2012-02-01 15:30
第三項 法性‧陀羅尼‧佛
「法」dharma,是代表佛的自證,也是佛弟子所趣向修證的,所以是「歸依處」。『般若經』說:佛所以默然而想不說法(1);佛所依止與恭敬供養的(2),都是法,也就是般若。形容法的,是「法相」(唐譯「法性」)、「法性」(唐譯「法界」)、法「如」相等,這都是『阿含經』以來所說的。「下品般若」,分別的說「法相」、「如」、「法界」、「實際」,是佛與弟子所依、所住、所證的,「非佛作亦非餘人作」的常法。然在說明上,傾向於所住、所證的理法,漸漸的名詞化。「中品般若」以來,「如、法性、實際」,被組集為一類。「唐譯三分本」,組集十名為一組:「真如、法界、法性、不虛妄性、不變異性、平等性、離生性、法定、法住、實際」(3);「唐譯二分本」(及「初分本」),更增「虛空界、不思議界」,共十二名(4)。同一內容而有這麼多名字,當然隨著名字而各有不同的意義。「中品般若」(「前分」)勸學般若波羅蜜,「大品本」列舉了「諸法如、法性、實際」──三名,與「放光本」、「光讚本」一致(5)。將「下品般若」所散說的,集在一起,實為『般若經』最初的集合。即使是「唐譯初分本」,保留這一組集形式的,也不在少數。如『法施品』中,「不應以二相觀」,說到「法」、「如」、「實際」(6);『方便品』說「知一切法略廣相」,說到「如」、「法性」、「實際」,「不合不散」(7);『三慧品』說:「諸法如、法性、實際,皆入般若波羅蜜中」(8);『四攝品』說:「如、法性、實際不可轉故」(9),這都是「中品」、「上品」各譯本所一致的。『等學品』說:「一切法、如、法性、實際常住故」,不但「放光本」,「唐譯初分本」也是一致的(10);但「唐譯二分本」與「三分本」,卻改成十二異名了。這可以證明,「大品本」等首列「如、法性、實際」,是初期組合的原形,以後就更廣的組集起來。依「大品本」,「法相」(唐譯「法性」)、「法住」、「法位」(唐譯「法定」)、「不思議性」(界),集合為一類的,也已到處可見。但集成十名或十二名,實為「中品般若」集成以後的再組合。 「如」、「法性」等,是「空」、「無相」、「無生」、「勝義」、「涅槃」的異名,表顯佛的自證內容,但在說明上,有所證理法的傾向(涅槃是果法,空與觀行有關)。『般若經』著眼於佛及弟子的自證,所以某些問題,言說與思惟所不容易理解的,就以佛及阿羅漢的自證來解答。以「法性」等為證量,在「唐譯本」中(以「二分本」為例),充分的表達出來,如說(11):1.「以法住性為定量故」。
2.「諸法法性而為定量」。
3.「皆以真如為定量故」。
4.「但以實際為量故」。
「唐譯五分本」也說:「以真法性為定量故」(12)。量pramāṇa是準確的知識;定量是正確的、決定無疑的準量,值得信任的。『般若經』所說,非一般所能信解,那是因為聖者自證所表示的,不是一般世俗知識所能夠理解!但依聖者自證真如、法性而說,是決定可信的!
「下品般若」適應世俗的明咒vidyā信仰,以明咒來比喻般若。稱讚持誦般若能得現身與後世的功德,引導善男子、善女人來修學般若。與明咒有類似意義的陀羅尼Dhāraṇī,出現於「中品般若」。「中品般若」說到「五百陀羅尼門」(13),可以想見當時的佛教界,陀羅尼法門是相當盛行的。陀羅尼是「攝持」的意思,古人每譯為「總持」。陀羅尼法門的特色,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七(大正八‧三四三下)說:
「聞佛說法,不疑不悔,聞已受持,終不忘失。何以故?得陀羅尼故。須菩提言:世尊!得何等陀羅尼?……佛告須菩提:菩薩得聞持等陀羅尼故(14),佛說諸經,不忘不失,不疑不悔」。
得陀羅尼,能聞已受持不忘,也能得辯才無礙,如說(15):
1.「從諸佛聞法,捨身受身,乃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終不忘失,是菩薩常得諸陀羅尼」。
2.「是菩薩聞持誦利,心觀了達,了達故得陀羅尼;得陀羅尼故,能起無礙智;起無礙智故,所生處乃至薩婆若,終不忘失」。
3.「學是陀羅尼,諸菩薩得一切樂說辯才」。
4.「陀羅尼門,……得強識念,得慚愧,得堅固心,得經旨趣,得智慧,得樂說無礙」。
印度人不重書寫,卻重於背誦,一向養成堅強的記憶力。大乘佛經流行,數量越來越多,部帙也越來越大,誦持不失的憶念力,也就越來越重要了。依『般若經』說,陀羅尼不只是誦持文字,也要「心觀了達」,「得經旨趣」。義理通達了,記憶力會更堅固持久。誦習多了,也會貫通義理,所以能辯說無礙。在陀羅尼中,最根本的是四十二字門,成為大乘的重要法門。誦持一切佛法,都依文字語言而施設,所以四十二字義,有了根本的、重要的地位,如『大智度論』卷四八(大正二五‧四〇八中)說:
「諸陀羅尼法,皆從分別字語生,四十二字是一切字根本。因字有語,因語有名,因名有義。菩薩若聞字,因字乃至能了其義」。
四十二字,「初阿a後荼ḍha{中有四十」(16)。「字」是字母(也叫「文」){印度的文字──名句文,是依音聲而施設的。從發音的字母而有語言,所以說「因字有語」。字母與字母的綴合,成為名,名就有了意義。名與名相結合,就成為句了。依『大智度論』,四十二字是拼音的字母。《四分律》卷一一(大正二二‧六三九上)說:
「字義者,二人共誦,不前不後,阿羅波遮那」。
「阿羅波遮那」,正是四十二字的前五字。律制比丘與沒有受戒的人,是不許同時發聲誦經的,因而說到同誦的,有「句義非句義,句味非句味,字義非字義」。這就是句、名(味)、文(字)──三類,可見這確是古代字母的一種。現在的印度,沒有四十二字母的拼音文字,然可以決定的,這是古代南印度的一類方言。『大智度論』說:「若聞荼da字,即知諸法無熱相。南天竺荼闍他,秦言不熱」。「若聞他ṭha字,即知諸法無住處。南天竺他那,秦言處」;「若聞拏ṇa字,即知一切法及眾生,不來不去,不坐不臥,不立不起,眾生空法空故。南天竺拏,秦言不」(17)。對字義的解說,引用南天竺音來解說,可見『般若經』的四十二字門,所有的解說,是與南印度方言有關的。『華嚴經』『入法界品』,遍友Viśvāmitra童子唱四十二字母,以「四十二般若波羅蜜門為首,入無量無數般若波羅蜜門」(18)。稱四十二字為般若波羅蜜門,顯然受到了「中品般若」字門陀羅尼的影響。咒術出名的達羅毘荼(Dramiḍapaṭṭana,晉譯為「咒藥」),有一位彌伽Megha醫師,說「輪字莊嚴光經」,「成就所言不虛法門,分別了知……一切語言」(19),是一位精通文字、算數,醫、卜、星、相的大士。『入法界品』是南方集出的,說到了四十二字,與文字語言法門。《四分律》為法藏部Dharmaguptaka律,法藏部出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。法藏部的早期教區,在今孟買Bombay以北的Sopārā,及北面的Koṅkaṇ地方。法藏部的教區在(西)南方,也傳說這一字母。所以四十二字母,起於南方,而被引用於「中品般若」,是極可能的。
四十二字(母),是一切字的根本。字母是依人類的發音而成立的。最初是喉音──「阿」,再經顎、頰、舌、齒、唇,而有種種語音。可說一切語音,一切字母,是依「阿」為根源的,是從「阿」而分流出來的。喉音的「阿」,還沒有什麼意義;什麼意義也不是,所以被看作否定的──「無」、「不」。般若法門,認為一切但是假名施設,而假名是不能離開文字的。一切文字的本源──「阿」,象徵著什麼也不是,超越文字的絕對──「無生」、「無二」、「無相」、「空」。一切文字名句,都不離「阿」,也就不離「無」、「不」。所以般若引用四十二字母,不但可以通曉一切文字,而重要在從一切文字,而通達超越名言的自證。如「荼」是熱的意義,聽到了「荼」,就了悟是「不熱」的。這樣,什麼都趣向於「空」,不離於「如」。所以經上說:「善學四十二字已,能善說字法;善說字法已,善說無字法」(20)。『般若經』的字門陀羅尼,「若聞、若受、若誦、若讀、若持、若為他說,如是知當得二十功德」(21)。二十功德中,「得強識念」,「樂說無礙」,更能善巧的分別了知一切法門。字門的功德,沒有說到消災障等神咒的效用。雖然由於四十二字是一切文字根本,為後來一切明咒所依據,但『般若經』義,還只是用為通達實相的方便。
佛,在經典的形式中,是法會的法主。在大乘經的內容中,佛是菩薩修行的究極理想。部派佛教與大乘佛教,都有不同的佛陀觀,『般若經』所顯示的佛,是怎樣的?「下品般若」說到他方佛土,特別提到阿閦佛Akṣobhya土的寶相Ratnaketu、香象Gandhahastin菩薩(22),大眾見到了阿閦佛土與眾會的清淨(23)。現在有十方佛,是『般若經』所確認的。「下品般若」說:「以佛神力,得見千佛」(24);「中品般若」作十方「各千佛現」(25)。雖多少不同,而都表示了「佛佛道同」。在『般若經』中,佛是印度釋迦佛那樣的,是人間父母所生身,經出家修行而成佛的。如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(大正八‧五四二中──下)說:
「如來因是身,得薩婆若智,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是身,薩婆若所依止故,我滅度後,舍利得供養」。
佛滅度以後,造塔供養佛的舍利,是部派佛教的事實。舍利是父母所生的遺體;這一身體,曾經是薩婆若──一切智所依止,依身體而得薩婆若,成佛,所以遺體也受到人們的恭敬供養。這表示了,佛是依父母所生身而成就的;究竟成佛的,就是這樣的人身。念佛法門,「中品般若」說:「無憶故,是為念佛」;「無所念,是為念佛」(26),那是從現觀第一義說。如約世俗假名說,以五陰為佛;以三十二相、金色身、丈光、八十隨形好──色身為佛;以戒品、定品、慧品、解脫品、解脫知見品──五分法身為佛;以十力、四無所畏、四無礙智、十八不共法、大慈大悲──功德法身為佛;以因緣法(見緣起即見法,見法即見佛)為佛(27)。依名字施設,世間所稱為佛的,與上座部系Sthavira,現實人間的佛,並沒有不同。經中說到成佛前,「處胎成就,家成就,所生成就,姓成就,眷屬成就,出生成就,出家成就,莊嚴佛樹成就」(28),也與釋尊的從處胎到成佛一致(29)。在『道行品』中,「漢譯本」是「月十五日說戒時」(30),是(佛為)僧伽(上首)的佛教。「秦譯本」稱讚阿羅漢功德,「唯除阿難」(31),表示為釋尊住世的時代。參與問答的,須菩提Subhūti等阿羅漢外,是釋提桓因Śakradevānām indra、諸天與彌勒Maitreya,都是四阿含中的聖者。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二一七中、二一七下──二一八上)說:
「爾時,世尊自敷師子座,結跏趺坐,直身繫念在前,入三昧王三昧,一切三昧悉入其中。是時,世尊從三昧安詳而起」。
「爾時,世尊在師子座上坐,於三千大千國土中,其德特尊,光明色像,威德巍巍,遍至十方如恆河沙等諸佛國土。譬如須彌山王,光色殊特,眾山無能及者。爾時,世尊以常身示此三千大千國土一切眾生」。
「中品般若」的佛,似乎殊勝得多,然釋尊敷坐,入三昧,又出三昧,與釋尊平常的生活相合。然後放光、動地,現種種神通。那時的釋尊,「於大千國土中,其德特尊」。天臺家稱之為「勝應身」、「尊特身」。一佛所化的國土,是一三千大千世界。於大千界中其德特尊,是以娑婆世界的釋迦佛(化三千國土)為本的。所以使大千國土一切眾生見到的,還是釋尊的「常身」──佛教界共傳的,三十二相、丈光相的丈六金身。神通所示現的,無論是怎樣的難以思議,終究不離釋迦的常身。『般若經』重於現證,佛是寂滅、無相而不可思議的;然從世俗施設說,還是現實人間的佛。
註解:
[註 86.001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六(大正八八‧五六二中)。
[註 86.002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五(大正八‧五五八下)。
[註 86.003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三分)卷四七九(大正七‧四三〇下)。
[註 86.004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二分)卷四〇二(大正七‧八下)。
[註 86.005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二一九下)。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三中)。『光讚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一五〇上)。
[註 86.006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〇(大正八‧二九四下)。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八(大正八‧五五上)。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初分)卷一三五(大正五‧七三六下──七三七上)。又(二分)卷四三一(大正七‧一六八上──中)。又(三分)卷五〇四(大正七‧五六七中──下)。
[註 86.007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一(大正八‧三七一下)。
[註 86.008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一(大正八‧三七六中)。
[註 86.009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四(大正八‧三九七中)。
[註 86.010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九(大正八‧三五八中)。『放光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四(大正八‧一〇一中)。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初分)卷三四一(大正六‧七五二上)。
[註 86.011]1.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二分)卷四六〇(大正七‧三二七上)。2.卷四六二(大正七‧三三六中)。3.卷四六三(大正七‧三四〇中)。4.卷四七三(大正七‧三九四中)。
[註 86.012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五分)卷五五六(大正七‧八六六下)。
[註 86.013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三(大正八‧三九〇中)。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初分)卷三七八(大正六‧九五二上)。又(二分)卷四六七(大正七‧三六五上)。又(三分)卷五二九(大正七‧七一七中)。
[註 86.014]『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』(三分)卷五一五(大正七‧六三四中),與「大品本」同。但「二分本」卷四四九(大正七‧二六八中),「初分本」卷三二七(大正六‧六七七上──中),作「海印陀羅尼」、「蓮華眾藏陀羅尼」等。「蓮華眾藏陀羅尼」等,出『大集經』『陀羅尼自在王品』與『寶女品』。
[註 86.015]1.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五(大正八‧四〇二上)。2. 卷二二(大正八‧三七九下)。3.卷二〇(大正八‧三六四上)。4.卷五(大正八‧二五六中)。
[註 86.016]『大智度論』卷四八(大正二五‧四〇八中)。
[註 86.017]『大智度論』卷四八(大正二五‧四〇八中、四〇九上)。
[註 86.018]『大方廣佛華嚴經』卷七六(大正一〇‧四一八下)。
[註 86.019]『大方廣佛華嚴經』卷四六(大正九‧六九三中)。
[註 86.020]『摩訶般若披羅蜜經』卷二四(大正八‧三九六中)。
[註 86.021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五(大正八‧二五六中)。
[註 86.022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九(大正八‧五七六下、五七九中)。
[註 86.023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九(大正八‧五七八中)。
[註 86.024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四(大正八‧五五二下)。
[註 86.025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二(大正八‧三一〇上)。
[註 86.026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三(大正八‧三八五下)。
[註 86.027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二三(大正八‧三八五中──下)。
[註 86.028]『摩訶般若波羅蜜經』卷六(大正八‧二五七下)。
[註 86.029]莊嚴菩提樹,如『佛本行集經』卷二七(大正三‧七七七中──七七九上);『普曜經』卷五(大正三‧五一五上──五一六下)。
[註 86.030]『道行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四二五下)。
[註 86.031]『小品般若波羅蜜經』卷一(大正八‧五三七上)。
2.「諸法法性而為定量」。
3.「皆以真如為定量故」。
4.「但以實際為量故」。